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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大型群聚活動辦理原則

一、依據「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辦理。
二、考量大型群聚活動易造成長時間且近距離接觸,為避免疫情擴散,依據前述自治條例及作業要點所辦理之大型群聚活動,在疫情二級(含以上)警戒期間宜停止辦理,請本府所屬各機關擔任大型群聚活動執行機關時應勸阻延期或取消,以減少社區感染之風險。
三、本原則即日起施行至110年6月8日,並視疫情滾動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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