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修正一案
註: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50911 新北府人給字第1151818443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三、符合規定者, 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符合之公務同仁依限檢證辦理。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50911 新北府人給字第1151818443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三、符合規定者, 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符合之公務同仁依限檢證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