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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一案

註: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50423新北府人考字第1150760317號函辦理。

二、按服務法第15條業明定公務員兼職行為之限制規定,其中各項兼職行為應報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備查或免經備查之適用(例外)情形,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及115年1月12日部法一字第11458929632號書函分別補充規定及補充說明(上開函釋已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函令/捌、服務/9兼職事項<二>公職及業務項下)。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
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
內容:
一、同意
(一)依法令兼任公職。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二、備查
(一)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領證職業,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二)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三)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四)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五)但有下列情事者,免經備查:
1.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2.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3.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4.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屬一次性之工作,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5.兼任屬一次性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6.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7.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違反規定之效果:
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或懲處(公務員考績法-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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