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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1份

註: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50325新北府人考字第1150558057號書函辦理。
二、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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