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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休新制宣導】

【勤休新制宣導】

一、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及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相關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請參閱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二)依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依第1項規定: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2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
(三)各單位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且注意同仁之加班情形,給予適當關懷。

二、「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加班核准權責規定:
(一)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且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於20小時以內者,授權由各機關核定。
(二)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2小時且不超過14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20小時且不超過60小時者,授權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自行核定,其所屬機關學校應層報各該一級機關核定。
(三)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60小時者,專簽報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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